刑事訴訟法的內容是通過什么方式方法和步驟,?
一,、偵查階段
偵查階段可以分為刑事拘留和逮捕兩個階段。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實踐中,,很多案子拘留期限都被延長至30日。因此,,對于拘留期限最長為37天,。
逮捕: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下列案件在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guī)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根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逮捕后的偵查期限,一般為3個月,,根據案件情況可以申請延長2-4個月,。
第一百六十條 在偵查期間,發(fā)現(xiàn)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fā)現(xiàn)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第一百六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第一百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fā)現(xiàn)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fā)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二,、審查起訴階段
這個階段,,案子由公安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審查起訴階段是指,,檢察院審查這個案件,,看是否構成犯罪,有無刑訴法第15條規(guī)定的情況,,是否有必要向法院提起訴訟的這段時間。
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上述審查起訴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已被羈押而言,,對于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法律未規(guī)定審查起訴期限。
這里應當注意兩種情況,,一是檢察院在審查案件當中,,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經公安機關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又移送人民檢察院要求起訴的,,檢察院可以重新計算審查期限;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最多可以兩次,。二是在檢察院審查案件中,,發(fā)現(xiàn)該案件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屬于另外一個檢察院管轄的,,或是由上級檢察院指定將該案件交給另一個檢察院管轄的,,改變管轄后的人民檢察院應當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三,、法院審理階段
這個階段,,案子由檢察院移送到法院。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公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案件,、刑事自訴案件一個月,至遲不超過一個半月,。
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本院院長批準可延長兩個月,。
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guī)定情形的經省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再延長一個月。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可延長一個月,。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延長三個月,。
適用簡易程序的刑事案件二十日,。
按審判監(jiān)督程序重新審理的刑事案件三個月,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延長三個月,。
從緝拿犯罪嫌疑人到最后審理犯罪嫌疑人,這期間都不離開刑事訴訟法的法條,。俗話說有規(guī)矩才能成方圓,,社會之所以安穩(wěn)和諧,主要是基于法律的實施,,健全完善的法律可以給人們帶來和平安定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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