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銷售與混合銷售的區(qū)別?
肯定不是一個意思
1.混合銷售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五條第一款,,一
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
?。?)《細則》第五條第二款,,從事貨物的生產(chǎn),、批發(fā)或零售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及個體經(jīng),、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
?。?)《細則》第五條第五款,本條第二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chǎn),、批發(fā)或零售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及個體經(jīng)營者,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chǎn),、批發(fā)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及個體經(jīng)營者在內(nèi),。
綜上所述,,在把握混合銷售行為時應注意三個“一”。
?、偻豁椾N售行為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強調(diào)同一項銷售行為;
?、阡N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稅勞務的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
③混合銷售只征收一種稅,,即或征增值稅或征營業(yè)稅,。
2.兼營非應稅勞務
《細則》第六條,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 綜上所述,,把握兼營非應稅勞務時注意三個“兩”,。
(1)指納稅人的經(jīng)營范圍包含兩種業(yè)務,,即包括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
?。?)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和提供非應稅勞務不是同時發(fā)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即不是發(fā)生在同一銷售行為中,即貨款向兩個以上消費者收??;
(3)兩種行為如分別核算,,分別征收兩種稅,,即增值稅和營業(yè)稅,對兼營的行為不分別核算或不準確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稅,。
3.舉例說明
第一種情況:某公司生產(chǎn)銷售防盜門,2010年5月銷售給B公司取得不含稅收入20000元,,同時負責為其安裝,,取得不含稅勞務收入6000元。
第二種情況:某公司生產(chǎn)銷售防盜門,,同時兼營門的安裝業(yè)務,。2010年5月銷售給B公司取得不含稅收入20000元;2010年6月為C公司安裝其自購的防盜門,,取得不含稅勞務收入6000元,,該公司生產(chǎn)銷售與安裝業(yè)務能分開核算。
分析:第一種情況公司的銷售和安裝業(yè)務發(fā)生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兩項業(yè)務的款項只向B公司一家單位收?。还緦儆趶氖仑浳锷a(chǎn)的企業(yè),,因此對此項行為只征收一種稅,,即增值稅。第二種情況公司的銷售和安裝業(yè)務發(fā)生在不同月份的兩項銷售行為,,一種是銷售貨物行為,,另一種是銷售勞務行為;兩項銷售行為的款項是分別向B公司和C公司兩家單位收取的,;公司的這兩項銷售行為能分別核算,,應分別增值稅和營業(yè)稅兩種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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