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與簽訂勞務合同是否合法,?
勞動合同的內容應該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合意的結果,,但實踐中用人單位會有一個固定的合同模板,貌似員工只有簽或者不簽的兩種選擇,,但對于員工來說,,并不是無解的,因為一旦勞動合同格式條款中有違背法律法規(guī)相關規(guī)定的,,其有可能存在無效的情況,。
依據(jù)《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存在以下情形的勞動合同均為無效或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定強制性規(guī)定的,。勞動合同中的格式條款存在上述情形的,當然也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用人單位在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模版是用人單位給出的格式合同,,因此其中關于勞動合同條款中的“規(guī)章制度”需要符合 “通過民主程序產生(程序合法)”,、“內容合法”、“已向勞動者公示(員工知悉)”三個條件的條件,,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照法定方式,,將面臨合同條款無效的結果,如果以此為由開除員工,,將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存在無效情況,因為用人單位規(guī)定的規(guī)章制度是排除勞動者的權利,,增加勞動者的義務,,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情況,因此勞動合同中的規(guī)章制度無效,,不能發(fā)生應有的法律效果,。
作為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也一定要注意合同中的關鍵因素,,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有九項必備條款,用人單位必須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除必備條款以外的其他條款,,可以根據(jù)實際用工情況決定是否寫入勞動合同。
一,、必備條款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17條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款:
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勞動合同期限,;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勞動報酬,;
社會保險;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二,、約定條款
除前述必備條款之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還可以就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yè)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事項進行約定。對于上述事項,,勞動合同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如果進行約定,,也必須遵守相應的法律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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